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農業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並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A公民投票
B總統選舉投票
C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D應考試服公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直接民主(直接民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應考試服公職雖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但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為什麼答案是 D
應考試服公職雖為憲法第18條保障之參政權,但其性質為擔任國家職務,並非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志決定之「直接民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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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接民主(直接民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應考試服公職雖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但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直接民主(民權)的核心為「選、罷、創、複」。應考試服公職不在此列,可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公民投票為創制、複決權之具體展現,屬於最典型的直接民主行使方式。
B✕
總統選舉投票為人民行使選舉權,直接選出國家元首,屬於直接民權的行使。
C✕
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同樣為人民行使選舉權,選出民意代表,屬於直接民權的行使。
D✓ 正確
應考試服公職雖為憲法第18條保障之參政權,但其性質為擔任國家職務,並非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志決定之「直接民主」方式。
憲法參政權之分類
| 權利類型 | 包含項目 | 性質說明 |
|---|
| 直接民權(政權)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 | 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與決定,屬直接民主範疇。 |
| 擔任公職權利 | 應考試、服公職 | 人民具備法定資格後擔任國家職務之權利,非屬直接民主。 |
考生極易將廣義的「參政權」與狹義的「直接民主」混淆。憲法第17條的「選罷創複」是人民直接行使政權的直接民主方式;而第18條的「應考試服公職」雖同屬參政權,但僅為擔任公務員的權利,不屬於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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