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準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是「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若行為時已是仲裁人,則應適用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或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不再適用第123條。故「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之敘述顛倒了主體要件,為錯誤。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