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農業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B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實務從此反推「非故意及重大過失(即輕過失、具體輕過失等)責任得預先免除」。依題目所附標準答案,此推論方法歸類為類推適用(B);惟學理上多數見解認為此為典型的反面推論,考生應以官方正解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題目所附正解為 B。命題者可能將此種「由已規定情形推及未規定情形之法律效果」的推論歸入廣義的類推操作。考試作答時應以官方正解為準。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依官方正解)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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