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於民國100年6月1日訂定買賣契約後,甲於同年6月15日寄出郵件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該郵件於6月18日送達到乙住處,乙於6月20日開啟信件始知悉甲撤銷其意思表示之情事。若甲之撤銷有理由,該被撤銷之錯誤意思表示,自何時失效?
A6月1日正確答案
B6月15日
C6月18日
D6月20日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撤銷的效力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即契約訂定日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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