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
關於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3月
B強迫、引誘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少年,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C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於治療後須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D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少年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無最長期間之限制
B正確答案
少年毒品案觀察勒戒最長2個月、強制戒治最長1年;對少年犯毒品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強迫、引誘或轉讓毒品予未成年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本題正確選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少年毒品案觀察勒戒最長2個月、強制戒治最長1年;對少年犯毒品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數字題秒殺:觀察勒戒「2個月」、強制戒治「6個月~1年」。看到「3個月」或「無最長限制」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個月」,選項寫3個月錯誤。
B✓ 正確
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強迫、引誘或轉讓毒品予未成年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本題正確選項。
C✕ 陷阱
自動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應「通知治療情形」給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而非將人「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
D✕ 陷阱
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非無最長期間限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期間
| 處分種類 | 法定期間 | 執行完畢後再犯規定 |
|---|
| 觀察、勒戒 | 不得逾 2 個月 | 3年後再犯適用觀察勒戒;3年內再犯依法追訴 |
| 強制戒治 | 6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 1 年 | 3年後再犯適用觀察勒戒;3年內再犯依法追訴 |
命題者常將觀察勒戒的「2個月」篡改為「3個月」,或將強制戒治的「最長1年」限制刪除,誘導考生誤選。請確實記憶觀察勒戒2個月、強制戒治6個月至1年的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