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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839單選題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A正確答案
B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成立後、交付前,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危險由出賣人(乙)負擔,除非已約定特別移轉時點。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於交付時移轉於買受人。本案交屋日為10月1日,地震發生在9月21日,尚未交付,危險仍由出賣人乙負擔,故乙須負擔毀損風險,甲無須支付價金。

考點:危險負擔移轉考點:危險移轉時點混淆考點:私法契約當事人考點:危險負擔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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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