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實務概要114 年第 5 題單選題
商業火災保險因承保標的之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少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經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應依下列何種情況處理退費?
A保險費×短期費率
B保險費×(1−短期費率)
C保險費×(1÷短期費率)
D保險費×(未滿日數÷365)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危險減少保險人不降費→要保人終止契約,屬「非可歸責於要保人」情形,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期間比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保險法第26條,危險減少要保人請求減費遭拒而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實務上按未到期期間比例計算,屬公平比例退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危險減少保險人不降費→要保人終止契約,屬「非可歸責於要保人」情形,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期間比例)。
記口訣:可歸責要保人用短期費率(懲罰性),不可歸責則按日數比例(公平性)。本題是保險人不同意降費才終止,故按日數比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短期費率是「要保人自行中途退保」時的懲罰性退費方式,會讓要保人拿回較少錢。本題終止原因在保險人不願降費,非可歸責於要保人,用短期費率不公平。
B✕
保險費×(1−短期費率)並非實務上的退費公式,概念錯誤,僅為干擾選項。
C✕
保險費÷短期費率在數學上會產生大於保險費的金額,完全不合邏輯,明顯錯誤選項。
D✓ 正確
依保險法第26條,危險減少要保人請求減費遭拒而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實務上按未到期期間比例計算,屬公平比例退費。
火險退費方式對照
| 終止原因 | 可歸責方 | 退費方式 | 法條 |
|---|
| 要保人自行中途解約 | 要保人 | 短期費率退費(拿較少) | 保險法第24條 |
| 危險減少減費遭拒終止 | 保險人 | 終止後未到期期間比例退費 | 保險法第26條 |
| 保險標的滅失(非保險事故) | 非可歸責 | 未滿日數比例退費 | 保險法第27條 |
| 複保險善意溢額 | 非可歸責 | 比例退還溢繳保費 | 保險法第23條 |
最常見陷阱是把「短期費率」套用到所有終止情形。關鍵判斷:看終止原因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本題是保險人拒絕合理減費請求才導致終止,責任在保險人,當然不能用懲罰要保人的短期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