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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0912單選題

甲對某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書上記載其住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 3 樓」,訴願機關將訴願決定書交付郵政機關於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送達於上址,因該址所在之大樓設有門禁管制,郵務人員無法自由入內而無從會晤甲,但於 1 樓大門處設有大樓管理委員會,郵務人員即將訴願決定書交由該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管理員乙於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簽名並蓋章收受。甲因外出旅遊,於 109 年 2 月 12(星期三)始自乙處收受訴願決定書。請問自何時起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

A109 年 1 月 2 日
B109 年 1 月 3 日正確答案
C109 年 2 月 12 日
D109 年 2 月 13 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送達管理員即為合法送達,隔日起算行政訴訟 2 個月期間。

為什麼答案是 B

管理員受僱於管委會,屬可收受文書之「受僱人」,1/2 交付即合法補充送達完成,依期間計算次日(1/3)起算行政訴訟 2 個月不變期間。

考點:始日不算入考點:補充送達+次日起算考點:實際收受≠送達日考點:錯誤起算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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