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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0920單選題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賠償損害新臺幣 1 千萬元,由智慧財產法院 A 法官承辦,乙隨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之後,關於民事訴訟部分,A 法官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甲即提起上訴,由智慧財產法院 B、C 及 D 法官合議審理,並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嗣合議庭並未認定系爭專利是否無效,而是以乙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為由判決駁回甲之上訴,甲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至專利舉發部分,智慧局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甲雖提起訴願,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甲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法官 A、B、C 及 D 法官可否再參與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以及可否再指定 X 技術審查官協助,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因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均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自行迴避,以維護甲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B雖 A、B、C 及 D 法官均曾參與涉及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題旨情形並非 A、B、C 及 D 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正確答案
C因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 條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X 亦應自行迴避
D雖 X 技術審查官曾協助 B、C 及 D 法官審理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但因 B、C 及 D 法官並未認定系爭專利是否無效,故無迴避規定之適用,X 在此情形仍可協助法官審理本件行政訴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法官曾參與同一專利民事訴訟,不構成行政訴訟自行迴避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明定:法官曾參與智財民事訴訟之裁判,於相關行政訴訟中,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自行迴避規定,目的在促進見解一致、程序經濟。

考點:特別法優先考點:智審法34條2項考點:技術審查官迴避考點:理由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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