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3 個月
B6 個月
C12 個月正確答案
D15 個月
C正確答案
依兩岸條例規定,經許可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期間不得逾 1 年(12 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C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明定:經許可僱用在臺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12 個月),期滿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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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兩岸條例規定,經許可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期間不得逾 1 年(12 個月)。
記口訣:「陸人來臺工作,一年為限」→ 選 12 個月。
逐選項分析
A✕
3 個月過短,為一般短期商務活動或探親常見期間,非受僱工作期限。
B✕ 陷阱
6 個月是常見的居留或停留期限陷阱,但兩岸條例對陸籍受僱者明定為 1 年,非 6 個月。
C✓ 正確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明定:經許可僱用在臺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12 個月),期滿須重新申請。
D✕
15 個月非法定期限,任何兩岸人民往來規範皆無此數字,屬干擾選項。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主要期限對照
| 事由 | 期限 | 法源 | 備註 |
|---|
| 受僱工作 | 不得逾 1 年 | 兩岸條例 | 期滿可申請延長 |
| 短期商務/專業交流 | 3 個月內 | 許可辦法 | 可展延 |
| 探親/探病 | 依核准期間 | 許可辦法 | 視事由而定 |
考生易把「受僱工作期限」與「停留期限」「居留期限」混淆。兩岸條例對陸籍勞工採嚴格管制,以 1 年為上限,與外籍移工 3 年可續約的規定明顯不同,千萬別套用就業服務法的印象。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