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僱期間不得逾幾年?
A正確答案
依兩岸條例第11條,大陸地區人民受僱在臺工作期間不得逾 1 年,期滿須重新申請。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兩岸條例第11條明定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期滿若需續僱須重新申請許可,採嚴格短期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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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兩岸條例第11條,大陸地區人民受僱在臺工作期間不得逾 1 年,期滿須重新申請。
記口訣「兩岸僱用,一年一審」,答案永遠選最短的 1 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兩岸條例第11條明定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期滿若需續僱須重新申請許可,採嚴格短期管制。
B✕ 陷阱
2 年是常見混淆選項(與就業服務法外籍勞工初次聘僱 3 年、或一般工作簽證概念混淆),但兩岸條例採更嚴格的 1 年限制。
C✕ 陷阱
3 年是就業服務法外籍勞工聘僱期限,不是兩岸條例規定,切勿張冠李戴。
考生常將「大陸地區人民」與「外籍勞工」的受僱期限混為一談。兩岸條例對陸籍人士管制較嚴(1 年),就服法對外勞為 3 年,兩者法源與期限完全不同,考選部最愛這樣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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