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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0513單選題

關於我國法規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之法規違憲審查制度不審理具體個案
B各級法院的法官得對於違憲的行政規則不予適用
C各級法院的法官對於違憲的行政規則得逕自宣告違憲而失效正確答案
D我國法規違憲審查制度採事後審查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我國違憲審查採抽象、事後審查制;法官對違憲命令可拒絕適用,但無權宣告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法官僅能「不予適用」,不能逕自「宣告違憲失效」。宣告法令違憲失效的權力專屬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

考點:抽象審查考點:法官拒用權考點:宣告失效權考點: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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