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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人事對象區分考點:效力流向不同

有關監察院糾舉與糾正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糾舉是對「人」之監督,糾正則以「事」為對象
B糾舉與糾正具有同等效力,均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正確答案
C僅由三名以上監察委員之審查及決定,即可通過糾舉案
D監察院各委員會負責糾正案之提出、審查與決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糾舉針對「人」、糾正針對「事」,兩者程序與效果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逐選項解析

A糾舉是對「人」之監督,糾正則以「事」為對象人事對象區分✕ 錯誤
正確敘述。糾舉針對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對人),糾正則針對行政機關的「措施或工作」(對事),這是最基本的區分。
B糾舉與糾正具有同等效力,均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效力流向不同✓ 正確
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糾舉案才會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人懲戒);糾正案則是移送行政院或相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對事改進),兩者效力與流向完全不同。
C僅由三名以上監察委員之審查及決定,即可通過糾舉案✕ 錯誤
D監察院各委員會負責糾正案之提出、審查與決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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