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公營事業,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對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A電力公司
B自來水事業
C大眾運輸
D金融機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營金融機構之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營金融機構之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營金融機構之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看到「金融機構特別規定」直接聯想增修條文第10條相關規定,其他事業非考點。
逐選項分析
B✕
自來水事業非憲法增修條文所定得特別規定之對象。
C✕ 陷阱
大眾運輸屬公共事業,但非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的對象,易與金融機構混淆。
D✓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營金融機構之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重點
| 項次 | 規範對象 | 規範內容 | 目的 |
|---|
| 第 1 項 | 省縣地方制度 | 省虛級化、縣議員民選等 | 精省 |
| 第 2 項 | 公營金融機構 | 人事、預算、決算、審計得以法律特別規定 | 企業化經營 |
考生易將「公營事業」泛化理解,誤以為電力、自來水、大眾運輸等公用事業皆適用特別規定,但憲法增修條文僅特別針對金融機構作此規定,其他事業並無此明文。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