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2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集權式審查,有別於美國的分權審查
B1960年後不曾宣判政黨違憲,並令其解散
C曾兩度判定德國的聯立式兩票制違憲
D憲法法院的法官由聯邦眾議院單獨選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由聯邦眾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各選出一半,並非由眾議院單獨選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共有16名法官,依據德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眾議院(Bundestag)與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各選出8名(各半),並非由眾議院單獨選任。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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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由聯邦眾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各選出一半,並非由眾議院單獨選任。
看到「單獨選任」就該起疑。德國是典型的聯邦制國家,為了兼顧聯邦與各邦的代表性,憲法法院法官必然由參眾兩院共同參與選任。
逐選項分析
A✕
德國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統一解釋憲法,屬於「集中審查制」(奧地利模式);美國則由各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附帶審查,屬於「分散審查制」,敘述正確。
B✕
基於「防衛性民主」,德國曾於1952年解散社會帝國黨(SRP)、1956年解散德國共產黨(KPD)。此後雖有政黨解散聲請案(如針對極右翼NPD),但皆未達解散標準,1960年後確實未再有政黨被宣告違憲解散,敘述正確。
C✕
德國憲法法院曾於2008年及2012年,針對聯立制產生的「超額席次」與「負面選票權重」(得票越多反而席次變少)問題宣告選舉法違憲,促成後續修法增加「補償席次」,敘述正確。
D✓ 正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共有16名法官,依據德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眾議院(Bundestag)與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各選出8名(各半),並非由眾議院單獨選任。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德國與美國違憲審查制度比較
| 比較項目 | 德國 | 美國 |
|---|
| 審查機關 | 聯邦憲法法院 (集中審查制) | 各級聯邦法院及州法院 (分散審查制) |
| 法官產生方式 | 參眾兩院各選出一半 | 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 |
| 政黨違憲解散 | 有 (防衛性民主的展現) | 無此機制 |
| 審查方式 | 具體審查、抽象審查、憲法訴願 | 僅限具體案件附帶審查 |
選項D利用「聯邦眾議院」來誤導考生。在民主國家中,重要人事同意權常由國會行使,但德國為聯邦制,極度強調各邦參與,因此憲法法院法官必須由代表人民的眾議院與代表各邦的參議院「各選出一半」,不能由單一院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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