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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0632單選題

針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比較與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兩者之大法官人數皆為 9 人
B兩者之大法官任期皆為 9 年
C兩者之大法官皆由國會選舉產生
D兩者都有權宣告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德美兩國憲法法院/最高法院都握有違憲審查權,可宣告國會法律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D

美國自 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案確立違憲審查權;德國憲法法院則明文擁有違憲審查權,可宣告聯邦法律違憲。這是兩者最關鍵的共通點。

考點:大法官人數考點:任期制度考點:產生方式考點:違憲審查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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