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比較與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兩者之大法官人數皆為 9 人
B兩者之大法官任期皆為 9 年
C兩者之大法官皆由國會選舉產生
D兩者都有權宣告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德美兩國憲法法院/最高法院都握有違憲審查權,可宣告國會法律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D
美國自 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案確立違憲審查權;德國憲法法院則明文擁有違憲審查權,可宣告聯邦法律違憲。這是兩者最關鍵的共通點。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德美兩國憲法法院/最高法院都握有違憲審查權,可宣告國會法律違憲。
看到「皆」字先懷疑!人數、任期、產生方式兩國都不同,只有違憲審查權是共通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為 9 人,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 16 人(分兩庭各 8 人)。不是都 9 人。
B✕
美國聯邦大法官是終身職,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 12 年且不得連任。兩者都不是 9 年。
C✕
美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德國則由聯邦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各選一半。只有德國由國會選舉,美國並非。
D✓ 正確
美國自 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 案確立違憲審查權;德國憲法法院則明文擁有違憲審查權,可宣告聯邦法律違憲。這是兩者最關鍵的共通點。
德美最高司法機關比較
| 比較項目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
|---|
| 人數 | 9 人 | 16 人(兩庭各 8 人) |
| 任期 | 終身職 | 12 年,不得連任 |
| 產生方式 | 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 | 聯邦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各選一半 |
| 違憲審查權 | 有(判例法確立) | 有(憲法明文) |
德美司法機關最大的共同點只有「違憲審查權」這個核心功能,但考試最愛用「兩國皆…」把人數、任期、產生方式全綁在一起出陷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6位大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由聯邦議會與參議院各選一半;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終身職,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記住:只要選項把兩國的人數、任期、產生方式寫成相同,一定是錯的,這三項制度設計完全不同。唯一能通用的只有「都能宣告國會法律違憲」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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