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6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向其合法送達傳票
B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得甲之同意
C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法官已經面告其法定事項及記明筆錄正確答案
D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傳喚並未有任何要式之要求,無論是以書面或言詞均可
C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72條規定,對到場被告可面告下次應到事項並記明筆錄,與傳票送達有同一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完全符合刑訴法第72條要件:對象是到場被告、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告知不到場得拘提、並記明筆錄。四要件齊備,視為合法傳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72條規定,對到場被告可面告下次應到事項並記明筆錄,與傳票送達有同一效力。
看到「面告+記明筆錄」→ 等同合法傳喚,這是刑訴法第72條白紙黑字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為傳喚只能靠書面送達傳票。其實刑訴法第72條明定:對已到場被告面告並記明筆錄,與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屬合法傳喚。
B✕
傳喚是強制處分,不須被告同意。被告同意與否不影響傳喚效力,此選項純屬干擾。
C✓ 正確
完全符合刑訴法第72條要件:對象是到場被告、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告知不到場得拘提、並記明筆錄。四要件齊備,視為合法傳喚。
D✕ 陷阱
說法過寬。傳喚原則上仍須以傳票為之(第71條),面告只是例外,且須符合第72條嚴格要件(到場+面告事項+記明筆錄),並非毫無要式。
刑訴法傳喚方式比較
| 方式 | 法條 | 要件 | 效力 |
|---|
| 傳票送達 | 第71條 | 記載姓名、案由、到場日時處所、不到場效果 | 原則方式 |
| 面告記錄 | 第72條 | 被告已到場+面告法定事項+記明筆錄 | 與傳票同一效力 |
| 報到傳喚 | 第73條 | 被告陳明居所並請求 | 與傳票同一效力 |
本題陷阱在A和D兩個極端:A以為「傳喚=一定要送傳票」太嚴格;D以為「傳喚無任何要式」太寬鬆。正解在中間——原則要傳票,但第72條面告是法定例外,須具備特定要件才生同一效力。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