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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620單選題

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向其合法送達傳票
B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得甲之同意
C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法官已經面告其法定事項及記明筆錄正確答案
D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傳喚並未有任何要式之要求,無論是以書面或言詞均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72條規定,對到場被告可面告下次應到事項並記明筆錄,與傳票送達有同一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完全符合刑訴法第72條要件:對象是到場被告、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告知不到場得拘提、並記明筆錄。四要件齊備,視為合法傳喚。

考點:傳喚方式誤解考點:傳喚非合意行為考點:面告傳喚考點:傳喚要式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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