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正確答案
B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因其屬於審判之核心事項,僅得在審判期日中為之
C準備程序中不得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因其將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要求
D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其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A正確答案
刑訴第273條規定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屬失權效果。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刑訴§273Ⅱ明定,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此為準備程序的失權效果,目的在集中審理、加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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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第273條規定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屬失權效果。
記準備程序四大功能: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調查範圍、認罪答辯。A 是失權效,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刑訴§273Ⅱ明定,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此為準備程序的失權效果,目的在集中審理、加速訴訟。
B✕ 陷阱
錯誤。依刑訴§273Ⅰ,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正是準備程序應處理事項,並非僅能在審判期日處理。
C✕
錯誤。刑訴§273Ⅰ①明定應於準備程序訊問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對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這是協商與簡式審判程序的前提,不違反不自證己罪。
D✕ 陷阱
錯誤。刑訴§273Ⅴ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並非一律不得行之。
刑訴§273 準備程序處理事項
| 款次 | 處理事項 | 重要性 |
|---|
| 1 | 起訴效力範圍、認罪答辯 | 高 |
| 2-3 | 案件爭點、證據取捨與調查範圍 | 高 |
| 4-5 | 證據能力、有無調查必要 | ★極高(失權效) |
| 6-8 | 證據調查聲請、證據方法整理 | 中 |
準備程序的核心任務就是「整理爭點、調查證據能力」,所以法官必須在這階段就釐清哪些證據可用、哪些不可用。一旦在準備程序中認定某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當事人就不能在之後的審判期日再拿出來主張,這叫「失權效」。考生最容易誤會的是:以為準備程序只是形式流程,其實它是實質決定證據命運的關鍵階段。判斷重點在於「時間點」——準備程序做完的決定,後面就不能翻盤,這正是訴訟經濟與集中審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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