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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621單選題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正確答案
B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因其屬於審判之核心事項,僅得在審判期日中為之
C準備程序中不得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因其將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要求
D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其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訴第273條規定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屬失權效果。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刑訴§273Ⅱ明定,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此為準備程序的失權效果,目的在集中審理、加速訴訟。

考點:準備程序失權效考點:準備程序處理事項考點:認罪答辯訊問考點:到庭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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