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6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欲射殺乙,對其開槍,子彈命中乙的左胸口。乙苦苦哀求討饒,甲覺得乙已經學到教訓,遂撥打119,乙因而獲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其已經完成了殺人行為,但未有死亡結果
B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是乙哀求討饒,甲才撥打119
C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中止未遂,因為其已經放棄了殺人行為的實施
D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中止未遂,因為其出於自願防止結果的發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已實行完畢之行為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才成立中止未遂,甲撥119救乙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已開槍(既了未遂),須積極作為防果。甲自願撥119使乙獲救,符合刑法第27條「己意中止並防止結果發生」,成立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已實行完畢之行為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才成立中止未遂,甲撥119救乙屬之。
看到「自願+有效防止結果」→ 中止未遂(刑§27)。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普通未遂是「未遂且無中止行為」。本題甲已自願打119救人,屬中止未遂,非普通未遂。別看到「沒死」就選普通未遂。
B✕ 陷阱
乙哀求只是觸發甲心境轉變的契機,甲最終仍是「自願」撥119救人,符合中止未遂的己意性要件,不因外在刺激而失去自願性。
C✕ 陷阱
甲已開槍命中,殺人行為「實行完畢」,屬既了未遂。此時僅「放棄」不夠,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理由說成「放棄實施」不精確。
D✓ 正確
甲已開槍(既了未遂),須積極作為防果。甲自願撥119使乙獲救,符合刑法第27條「己意中止並防止結果發生」,成立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遂類型對照
| 類型 | 是否自願 | 是否防果 | 法律效果 |
|---|
| 普通未遂 | 非自願(外力阻止) | — | 得按既遂減輕 |
| 中止未遂(未了) | 自願 | 放棄繼續實行即可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 中止未遂(既了) | 自願 | 須積極防止結果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 不能未遂 | — | 行為不能達既遂 | 不罰 |
C 選項陷阱在「放棄殺人行為的實施」——本題甲已開槍命中,殺人行為已實行完畢,沒有東西可放棄,重點在「積極防果」(撥119)。中止未遂在既了未遂時,關鍵字是「防止結果」而非「放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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