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6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默示詐術考點:刑民區分
甲明知身無分文,但仍進到餐廳點餐,食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因為其並未積極告知餐廳其有付款能力
B甲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因為其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的事件而已
C甲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因為其係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詐術,使餐廳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
D甲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因為甲的點餐行為,使餐廳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無錢點餐屬「舉動詐欺」,點餐行為本身即默示表示有付款能力,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逐選項解析
A甲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因為其並未積極告知餐廳其有付款能力默示詐術✕ 錯誤
錯。詐術不限於明示,點餐這個動作本身就隱含「我有能力付款」的默示表示,已成立詐術,不需要再積極說出口。
B甲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因為其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的事件而已刑民區分✕ 易錯陷阱
錯。雖然也產生民事債務,但甲點餐前就明知無錢,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已非單純債務不履行,而是刑事詐欺。
C甲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因為其係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詐術,使餐廳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 易錯陷阱
D甲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因為甲的點餐行為,使餐廳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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