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340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可補正之瑕疵,包括未記明理由、未給予證書等;但內容不能實現或違背公序良俗屬無效處分,不得補正。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明文規定「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屬典型形式/程序瑕疵可補正之情形,為本題正解。

考點:形式瑕疵補正考點:無效行政處分考點:未記明理由補正
載入中…

想練更多企業概論、法學緒論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