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於相牽連案件之法律效果?
A甲一行為傷害乙、丙二人,乙、丙共同委任律師,對甲提起自訴
B甲委任律師對乙自訴傷害,乙則委任律師對甲反訴誣告
C甲對乙提出傷害告訴,乙憤而告發甲竊盜,二人同時被檢察官起訴
D甲被起訴收受賄賂罪,審判中,檢察官就行賄人乙,追加起訴行賄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相牽連案件最典型法律效果是「追加起訴」,D 屬行賄收賄對向關係,為刑訴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收賄與行賄是對向犯(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屬刑訴法第 7 條第 2 款相牽連案件。依第 265 條,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正是相牽連案件的典型法律效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相牽連案件最典型法律效果是「追加起訴」,D 屬行賄收賄對向關係,為刑訴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看到「追加起訴」「合併管轄」「合併審判」→ 相牽連案件效果。反訴、自訴、告發是各自獨立制度。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丙共同自訴是「共同自訴」制度,屬於一個犯罪事實多數被害人的問題,非相牽連案件效果。相牽連是指「數個案件」間的關係。
B✕ 陷阱
自訴中被告對自訴人提反訴,是刑訴法第 338 條的「反訴」制度,有其獨立要件(同一訴訟程序、相關之罪),與相牽連案件的合併管轄效果不同。
C✕
甲乙互相告訴告發是兩個獨立案件,雖同時被起訴但彼此間無刑訴法第 7 條的相牽連關係(非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等罪),不生相牽連效果。
D✓ 正確
收賄與行賄是對向犯(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屬刑訴法第 7 條第 2 款相牽連案件。依第 265 條,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正是相牽連案件的典型法律效果。
刑訴法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四類型
| 款次 | 類型 | 例子 | 本題對應 |
|---|
| ① | 一人犯數罪 | 甲犯竊盜又犯傷害 | — |
| ② |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 甲乙共同強盜 | — |
| ③ | 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 | 行賄與收賄對向犯 | D |
| ④ |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 | 甲殺人、乙為甲藏匿 | — |
相牽連案件的核心在「犯罪事實有關聯性」而非「當事人多或互告」。刑訴法第 7 條規定四類型: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人同時在場各別犯罪、對向犯(如行賄收賄)。判斷關鍵是「能否合併審理」而非「原被告關係」。行賄收賄雙方雖分屬不同案件,但犯罪事實本質相連,檢方可對另一方追加起訴合併審理;反之,單純的共同自訴或民事反訴,只是程序上多數當事人,並非刑訴法定義的相牽連。記住:相牽連看「犯罪關聯」,不看「訴訟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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