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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945單選題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1月9日時已失火焚燬。請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正確答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於甲無過失之情形有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契約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A房屋於1月9日已焚燬,甲乙於1月10日才訂約,標的物於契約成立時即已不存在,屬「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考點:自始客觀不能考點:效力未定概念考點:無效vs得撤銷考點:過失不影響無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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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