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財產風險管理概要112 年第 36 題單選題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出車禍以致他人受傷,若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則下列那種賠償項目不能採用過失相抵比例?
A醫藥費
B被害人治療期間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
C對被害人精神上的補償
D被害人聘用律師的費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醫藥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屬實體法上的「損害賠償」,適用過失相抵;律師費屬程序法上的「訴訟費用」,依勝敗訴比例分擔,不適用過失相抵。
為什麼答案是 D
我國實務上,一、二審律師費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若是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律師費,則屬「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按勝敗訴比例分擔,不適用實體法上的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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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醫藥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屬實體法上的「損害賠償」,適用過失相抵;律師費屬程序法上的「訴訟費用」,依勝敗訴比例分擔,不適用過失相抵。
看到「過失相抵」直接聯想車禍造成的實體損害。律師費屬於訴訟程序的花費,依民事訴訟法按勝敗訴比例分擔,不適用民法過失相抵。
逐選項分析
A✕
醫藥費屬於民法第193條規定之「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為車禍事故直接造成的實體損害項目之一,依法當然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來減輕賠償金額。
B✕
被害人於治療期間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屬於民法第193條規定中「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學理上稱為所失利益),同樣為車禍造成的實體損害,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C✕
對被害人精神上的補償即為實務上常見的「精神慰撫金」,屬於民法第195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經法院依雙方身分地位核定金額後,依然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予以減輕。
D✓ 正確
我國實務上,一、二審律師費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若是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律師費,則屬「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按勝敗訴比例分擔,不適用實體法上的過失相抵。
損害賠償與訴訟費用之比較
| 項目 | 法律性質 | 適用法規 | 分擔/減輕依據 |
|---|
| 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 | 實體法上損害賠償 | 民法 | 依「過失相抵」比例減輕 (民法第217條) |
| 律師費 (第三審等) | 程序法上訴訟費用 | 民事訴訟法 | 依「勝敗訴」比例分擔 (民訴法第78條等) |
考生容易將「訴訟過程中的花費(律師費)」與「車禍造成的實體損害(醫藥費等)」混為一談。過失相抵只適用於實體法上的損害賠償,程序法上的費用分擔規則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