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財產風險管理概要112 年第 36 題單選題考點:財產上損害考點:所失利益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出車禍以致他人受傷,若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則下列那種賠償項目不能採用過失相抵比例?
A醫藥費
B被害人治療期間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
C對被害人精神上的補償
D被害人聘用律師的費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醫藥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屬實體法上的「損害賠償」,適用過失相抵;律師費屬程序法上的「訴訟費用」,依勝敗訴比例分擔,不適用過失相抵。
逐選項解析
A醫藥費財產上損害✕ 錯誤
醫藥費屬於民法第193條規定之「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為車禍事故直接造成的實體損害項目之一,依法當然適用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來減輕賠償金額。
B被害人治療期間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所失利益✕ 錯誤
被害人於治療期間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屬於民法第193條規定中「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學理上稱為所失利益),同樣為車禍造成的實體損害,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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