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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126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不成立時,視為訴訟未繫屬正確答案
B給付訴訟之和解成立者,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
C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之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和解成立者,亦發生實體法上和解之效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成立具備「確定判決」與「實體法和解」雙重效力;若和解不成立,訴訟程序僅是繼續進行,不會「視為未繫屬」。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和解不成立時,法院應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並不會發生「視為訴訟未繫屬」的效果。只有在原告「撤回起訴」時,才會視為未起訴(未繫屬)。

考點:和解不成立效力考點:執行名義考點:第三人參加和解考點:和解兩性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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