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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
法學大意11121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A地遭丁無權占用,甲遂以丁為被告,起訴請求丁返還共有之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單獨作為原告,應列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始具當事人適格
B訴狀送達後,甲得自行追加乙、丙為原告,不須經由乙、丙、丁等人之同意
C訴訟繫屬中,乙為輔助甲得參加訴訟,乙之行為與甲相牴觸者,一律不生效力
D若丙曾參加訴訟,而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確定後,丙得輔助甲提起再審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各共有人得單獨起訴;參加人於判決確定後得輔助提起再審。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丙曾參加訴訟,判決效力及於丙(參加效力),丙基於輔助當事人之地位,於判決確定後仍得為甲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此為參加人之訴訟權能,屬民事訴訟法參加訴訟制度之核心效果。

考點:共有人單獨起訴考點:訴之追加限制考點:從參加 vs 獨立參加考點:參加人提起再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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