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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
法學大意11137單選題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子女戊、己二人。丙有一子庚。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後,丙、己依法拋棄繼承。下列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丁、戊、庚各三分之一
B丁、戊各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C丁三分之二、戊三分之一
D丁、庚各五分之二、戊五分之一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乙先死由戊己代位;丙拋棄由丁戊均分;己拋棄後戊單獨代位乙,故丁、戊各1/2。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先死,由戊、己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丙拋棄、庚不得代位,丙之應繼分由丁、戊(代位乙部分)承受。己又拋棄,乙位置全由戊獨得。最終丁、戊各1/2。

考點:拋棄≠代位考點:代位+拋棄綜合考點:拋棄分配錯誤考點:代位要件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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