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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1 年第 37 題單選題考點:代位繼承要件考點:拋棄繼承效力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子女戊、己二人。丙有一子庚。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後,丙、己依法拋棄繼承。下列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丁、戊、庚各三分之一
B丁、戊各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C丁三分之二、戊三分之一
D丁、庚各五分之二、戊五分之一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溯及自始非繼承人,丙、己拋棄後,甲之繼承人僅剩丁與乙(由戊代位),故丁、戊各繼承二分之一。

逐選項解析

A丁、戊、庚各三分之一代位繼承要件✕ 錯誤
庚為丙之子,丙係拋棄繼承而非死亡,不生代位繼承問題,庚無繼承權。
B丁、戊各二分之一拋棄繼承效力✓ 正確
丙、己拋棄繼承溯及自始非繼承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僅剩乙、丁,應繼分各1/2;乙之應繼分由戊單獨代位繼承,故丁、戊各1/2。
C丁三分之二、戊三分之一✕ 易錯陷阱
D丁、庚各五分之二、戊五分之一✕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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