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1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釋字第382號考點:釋字第784號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關於其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因學校之退學處分,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依法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學校對學生所為之處分若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則學生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救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正確答案
C學校對學生所為之管理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則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D學生對於學校之管理措施提起行政救濟時,法院及行政爭訟機關應尊重學校之專業判斷餘地
B正確答案
依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權利受侵害皆可提起行政爭訟,不再以「侵害受教育權」或「改變學生身分」為限。
逐選項解析
A學生因學校之退學處分,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依法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釋字第382號✕ 錯誤
正確。依釋字第382號及第784號解釋,退學處分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依法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學校對學生所為之處分若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則學生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救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784號✓ 正確
錯誤。依釋字第784號解釋,只要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公權力措施受侵害,皆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不再受限於是否侵害受教育權或改變學生身分。
C學校對學生所為之管理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則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錯誤
D學生對於學校之管理措施提起行政救濟時,法院及行政爭訟機關應尊重學校之專業判斷餘地✕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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