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可以依據法律,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事項,要求地方負擔一定之經費
B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草擬需由地方負擔經費之法律時,應與地方政府協商;立法機關於修訂此類法律時,亦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C中央不得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
D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上述規定係以中央政府為規範對象,與地方自治團體無涉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第550號明定,憲法第155條推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對此亦有協力義務,並非與地方無涉。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釋字第550號明確指出,憲法第155條所稱之「國家」,包含中央與地方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對推行社會保險亦有協力義務,絕非「與地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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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550號明定,憲法第155條推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對此亦有協力義務,並非與地方無涉。
看到「國家推行社會福利與地方無涉」直接選錯。憲法上的「國家」通常是廣義的,包含中央與地方,地方政府也有照顧居民福祉的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550號,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可依法要求地方分擔具協力義務之事項經費(如全民健保保費補助)。
B✕
敘述正確。釋字第550號強調程序保障,中央草擬或立法機關審議涉及地方財政負擔的法律時,應給予地方參與協商及列席表達意見的機會。
C✕
敘述正確。釋字第550號明言,中央不得將與地方自治職掌完全無關的事務(如國防、外交)交由地方負擔經費,以保障地方財政自主。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釋字第550號明確指出,憲法第155條所稱之「國家」,包含中央與地方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對推行社會保險亦有協力義務,絕非「與地方無涉」。
釋字第550號 (全民健保地方補助款案) 核心解析
| 爭點 | 大法官見解 | 核心理由 |
|---|
| 憲法「國家」之意涵 | 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 | 推行社會保險為國家整體義務,地方亦須協力 |
| 經費負擔之界線 | 不可要求地方負擔國防/外交 | 國防外交與地方自治職掌全然無關,屬中央專屬 |
| 程序保障之要求 | 須與地方協商、允許列席 | 保障地方財政自主權與參與權,避免中央片面決策 |
考生容易直覺將憲法條文中的「國家」等同於「中央政府」。在憲法基本國策(如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的語境中,「國家」通常是廣義的,涵蓋中央與地方,兩者皆有照顧人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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