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院制國會上下議院意見不一致,甚至下議院通過的法案遭到上議院否決,下列各國解決兩院意見分歧的敘述何者正確?
A美國眾議院若有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就可以否決參議院的否決
B英國下議院以簡單多數便推翻上議院的決議正確答案
C德國眾議院只要有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否決參議院的否決
D日本眾議院可以四分之三絕對多數否決參議院的否決
B正確答案
英國上議院僅具延擱否決權,下議院以簡單多數即可推翻上議院決議,是兩院制中下議院優越最典型的例子。
為什麼答案是 B
英國自 1911、1949 年《國會法》後,上議院僅剩延擱否決權(財政法案 1 個月、一般法案 1 年)。期滿後下議院以簡單多數再次通過即成立,充分展現下議院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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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英國上議院僅具延擱否決權,下議院以簡單多數即可推翻上議院決議,是兩院制中下議院優越最典型的例子。
記關鍵數字:英國=簡單多數、日本=2/3、德國視表決比例對應。美國參眾兩院地位平等無誰否決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美國參眾兩院地位平等,法案須兩院都通過,不存在「眾議院 2/3 否決參議院否決」的機制。2/3 多數是用來推翻「總統」的否決,不是推翻參議院。
B✓ 正確
英國自 1911、1949 年《國會法》後,上議院僅剩延擱否決權(財政法案 1 個月、一般法案 1 年)。期滿後下議院以簡單多數再次通過即成立,充分展現下議院優越原則。
C✕ 陷阱
德國採「聯邦眾議院(Bundestag)+ 聯邦參議院(Bundesrat)」。參議院對「同意法律」有絕對否決權,眾議院無法單方推翻;對「異議法律」則視參議院表決比例以相對應多數推翻,非單純 2/3。
D✕ 陷阱
日本憲法第 59 條規定,眾議院對參議院否決之法案,須以「出席議員 2/3 以上」再次表決通過,不是 3/4。選項偷換比例。
各國兩院僵局解決機制
| 國家 | 上議院角色 | 下議院推翻門檻 | 備註 |
|---|
| 英國 | 延擱否決(1年) | 簡單多數 | 下議院絕對優越 |
| 美國 | 與眾議院平等 | 無(須兩院一致) | 2/3 是推翻總統否決 |
| 日本 | 可否決但可被推翻 | 出席議員 2/3 | 憲法第59條 |
| 德國 | 同意法律有絕對否決 | 視比例對應多數 | 異議法律才可推翻 |
兩院僵局解決機制最常考的就是「誰優越」和「門檻數字」。英國是下議院絕對優勢的典型:上議院只能延擱一年,下議院簡單多數就能推翻,這和美國兩院平等、德國聯邦參議院只對某些法案有否決權完全不同。出題者喜歡混淆「推翻對象」——把推翻總統否決的2/3移花接木成推翻上議院,或把日本眾議院再議決的2/3改成3/4。判斷重點是:先看制度是誰優越(英國下議院、日本眾議院優越;美德兩院較平等),再記精確門檻(英國簡單多數、日本2/3、美國2/3)。只要搞混對象或數字,就會掉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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