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106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總統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副總統並無此刑事豁免之特權
B總統刑事豁免權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C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期間,仍享有刑事豁免權
D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審判程序而言,不包括偵查、起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總統刑事豁免權依釋字627號,包含偵查、起訴、審判全程,非僅限審判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釋字627號,「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包含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全部,並非僅限審判,故此敘述與大法官解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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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統刑事豁免權依釋字627號,包含偵查、起訴、審判全程,非僅限審判程序。
記住釋字627:刑事訴究=偵查+起訴+審判,全都不行!只有副總統沒這特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憲法第52條明文僅規範「總統」,副總統不享有此刑事豁免權,釋字627號亦同此見解。
B✕
正確敘述。釋字627號明確指出,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暫時性程序障礙」,卸任後仍可追訴,並非實體免責權(不是無罪)。
C✕ 陷阱
正確敘述。只要仍具總統身分(含競選連任期間),豁免權持續存在,不因競選活動而中斷。易誤以為競選時應回歸一般候選人身分。
D✓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釋字627號,「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包含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全部,並非僅限審判,故此敘述與大法官解釋相悖。
總統刑事豁免權重點(釋字627)
| 項目 | 內容 | 例外 | 法源 |
|---|
| 主體 | 僅限現職總統 | 副總統不適用 | 憲法§52 |
| 範圍 | 偵查、起訴、審判全部 | 內亂、外患罪 | 釋字627 |
| 性質 | 暫時性程序障礙 | 非實體免責 | 釋字627 |
| 期間 | 任期內(含連任競選) | 卸任後可追訴 | 釋字627 |
D選項把「刑事訴究」偷偷縮小成「審判程序」,誘導考生誤以為偵查階段仍可進行。實際上釋字627號明確擴張至偵查、起訴全部程序,這是大法官為保障總統職權行使所做的完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