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106 年第 1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我國憲法地方自治之本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權為固有權
B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正確答案
C地方自治係為實現國家權力而存在
D地方自治係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共通事項而設
B正確答案
大法官採「制度性保障說」,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非固有權也非國家授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釋字第498號明確指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國家應予尊重,這就是「制度性保障說」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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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採「制度性保障說」,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非固有權也非國家授權。
看到「地方自治本質」直接選「制度性保障」,這是釋字498號的核心立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固有權說」認為地方自治權是地方先於國家存在的固有權利,但我國大法官並未採此說,而是採制度性保障說。
B✓ 正確
釋字第498號明確指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國家應予尊重,這就是「制度性保障說」的展現。
C✕
此為「承認說/傳來說」,認為地方自治權來自國家授權、為實現國家權力而存在。我國大法官並未採此說。
D✕
地方自治處理的是地方自治事項,而非「中央與地方共通事項」,此選項混淆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概念。
地方自治本質三大學說
| 學說 | 核心主張 | 地位來源 | 我國是否採用 |
|---|
| 固有權說 | 地方自治是地方固有、先於國家的權利 | 地方本身 | ❌ 未採 |
| 承認說(傳來說) | 地方自治權由國家授權而來 | 國家授權 | ❌ 未採 |
| 制度性保障說 | 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此一制度 | 憲法保障 | ✅ 採此說(釋字498) |
大法官釋字多次強調地方自治是「憲法制度性保障」,意思是地方自治的存在本身受憲法保護,中央不能隨意取消,但具體權限內容仍由憲法和法律劃定。很多人會選「固有權說」,以為強調地方主體性就對了,但固有權是指地方在國家成立前就有的天然權力,這在我國憲政架構下不成立。另一個陷阱是「承認說」(國家片面授權),這會讓地方自治變成中央恩賜,隨時可收回,也不符我國釋憲見解。判斷關鍵在於:地方自治「來源是憲法」「內容可調整但存在不可廢」,就是制度性保障的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