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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232單選題

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之人,資格上可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A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甫逾1年
B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緩刑期滿甫逾2年正確答案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D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30條明定董事的消極資格,貪污、詐欺等經濟犯罪的禁業期為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後「2年」。選項B已逾2年,故具備擔任資格。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司法第30條,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禁業期為緩刑期滿後「未滿2年」。「甫逾2年」代表已經超過2年的禁業期,恢復資格,可擔任董事。

考點:詐欺背信侵占考點:貪污治罪條例考點:票據拒絕往來考點:輔助宣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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