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逮捕張三後,將張三移送至警察局拘禁張三,未有任何處置。4天後,張三趁警察不注意,以拾得的迴紋針打開手銬及門鎖,逃之夭夭。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係為警察所逮捕,以不法方式脫離公權力拘禁
B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係受拘禁之人,以不法方式脫離公權力拘禁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未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方法
D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並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確。實務見解認為脫逃罪須以「合法」逮捕拘禁為前提。警察逮捕後4天未移送檢察官,違反刑訴法24小時時限,屬違法拘禁,張三非本罪適格主體,不構成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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