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A公司為Y公司股東,並當選為Y公司董事,今A公司與B公司合併後新設立成為C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公司消滅將致使其Y公司董事一職被解任
B經Y公司同意,由C公司取代A公司董事職務
CC公司以變更董事名稱方式,接續A公司董事職務正確答案
D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由C公司取代A公司董事之職務
C正確答案
公司合併是法人格概括承受,新設公司C自動接續A公司在Y公司的董事身分,只是名稱變更。
為什麼答案是 C
合併為概括承受,C公司當然接續A公司原有之董事職務,只是名稱變更登記而已,屬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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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合併是法人格概括承受,新設公司C自動接續A公司在Y公司的董事身分,只是名稱變更。
記住「合併=概括承受」,權利義務不因消滅而中斷,只是主體名稱換掉,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合併採概括承受原則,A公司的權利義務(含董事身分)由C公司承受,不會因消滅而解任。
B✕ 陷阱
董事身分因合併當然移轉予新設公司,不需要經Y公司另行同意才能取代。
C✓ 正確
合併為概括承受,C公司當然接續A公司原有之董事職務,只是名稱變更登記而已,屬正確敘述。
D✕ 陷阱
董事職務移轉為法律上當然效果,不需另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公司合併效果對照
| 情形 | 效果 |
|---|
| 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 | 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
| 消滅公司對外之董監事等身分 | 由存續或新設公司當然接續 |
| 是否需第三人(如Y公司)另行同意 | 不需要,屬法定當然移轉 |
考生常誤以為公司消滅代表一切法律關係終止,因而誤選A或誤以為需經同意/核准(B、D),但公司合併是「概括承受」,非個別讓與,因此不需額外同意或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