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再婚,乙女已有與前夫所生之丙女。下列關於甲、丙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可收養丙女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正確答案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B正確答案
繼親子未當然成法律親子;可收養、未收養不得繼承,但直系姻親即使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與乙結婚後,甲與丙成立直系姻親關係。民法禁止直系姻親結婚,且這個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所以即使甲與乙日後離婚,甲也不得與丙結婚。此選項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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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親子未當然成法律親子;可收養、未收養不得繼承,但直系姻親即使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看到「繼父+前妻之女」先判斷:未收養=無繼承;直系姻親=離婚後仍禁婚,B 秒選。
逐選項分析
A✕
甲是乙的配偶,丙是乙與前夫所生之女。依民法收養規範,夫妻一方可以收養他方之子女,所以甲在符合法定收養要件下,可以收養丙。此選項敘述正確,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B✓ 正確
甲與乙結婚後,甲與丙成立直系姻親關係。民法禁止直系姻親結婚,且這個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所以即使甲與乙日後離婚,甲也不得與丙結婚。此選項錯誤,為本題正解。
C✕
甲未收養丙時,丙只是配偶之子女,並非甲的法律上子女,也不是甲的配偶。法定繼承人包含配偶及一定順序血親,繼子女未經收養通常不得當然繼承繼父母遺產。此選項正確。
D✕ 陷阱
丙是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甲若虐待丙,屬夫妻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若達不堪共同生活程度,乙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此選項敘述正確,不是錯誤選項。
繼親子關係三大考點
| 情境 | 法律關係 | 考試判斷 | 本題選項 |
|---|
| 繼父想收養配偶子女 | 可依收養規定辦理 | 原則上可以,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 A 正確 |
| 繼父與繼女想結婚 | 直系姻親禁婚 | 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 B 錯誤 |
| 未收養而繼父死亡 | 無法律上親子關係 | 繼女不得當然繼承 | C 正確 |
| 繼父虐待繼女 | 虐待配偶直系親屬 | 配偶可作為裁判離婚事由 | D 正確 |
本題最容易把「離婚後姻親消滅」誤解成「離婚後就可以結婚」。考選部愛考例外: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即使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繼續適用,所以 B 才是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