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C正確答案
規約效力會直接拘束繼受人;只有規約以外的其他約定,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敘述本身錯誤,因此是本題答案。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繼受人原則上應受拘束,不以其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選項把其他約定的要件偷接到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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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規約效力會直接拘束繼受人;只有規約以外的其他約定,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
看到「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先分辨:規約=當然拘束;其他約定=知道或可知才拘束。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本身正確。區分所有建物採「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權利一體性」,不能把房屋、共有設施持分、基地權利拆開移轉或設定負擔,所以本題不選。
B✕
此敘述本身正確。規約若按建物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等情形判斷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區分所有人可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C✓ 正確
此敘述本身錯誤,因此是本題答案。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繼受人原則上應受拘束,不以其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選項把其他約定的要件偷接到規約。
D✕
此敘述本身正確。若不是規約,而是區分所有人間另行約定所生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只有在對該約定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時,才會受到拘束。
區分所有規約與其他約定的繼受效力
| 類型 | 拘束對象 | 是否須明知或可得而知 | 考試關鍵 |
|---|
| 規約 | 繼受人 | 不需要 | 繼受人應受拘束 |
| 規約以外其他約定 | 特定繼受人 | 需要 | 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拘束 |
| 專有部分及基地權利 | 區分所有人 | 不適用 | 不得分離移轉或設負擔 |
| 顯失公平規約 | 不同意區分所有人 | 不適用 | 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撤銷 |
本題陷阱在把「規約」與「規約以外其他約定」混在一起。考選部最愛考這種半句很像法條、但把後段要件移植到前段的題型;看到明知或可得而知,要立刻對照是否為其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