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6 年第 5 題單選題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下列何項團體?
C正確答案
民法第1122條明定「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之親屬團體。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這是最標準的條文文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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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122條明定「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之親屬團體。
看到「永久共同生活」「同居」關鍵字 → 直接鎖定「親屬團體」。
逐選項分析
A✕
社會範圍過廣,指一般人群集合,並非法律上「家」的定義。
B✕
工作團體是以職業勞務為目的,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不符合家的定義。
C✓ 正確
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這是最標準的條文文字題。
D✕
理想團體是基於共同理念組成(如社團、政黨),與家的親屬共同生活目的無關。
民法「家」的三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關鍵字 | 條文 |
|---|
| 目的要件 |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永久 | 民法§1122 |
| 行為要件 | 須同居一處 | 同居 | 民法§1122 |
| 主體要件 | 須為親屬團體 | 親屬 | 民法§1122 |
考選部最愛把「親屬團體」偷換成社會、工作團體、理想團體來混淆。記住「家」的核心是「血緣或婚姻形成的親屬關係」,不是隨便一群人住在一起就叫家。另外要區分民法的「家」和戶籍法的「戶」不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