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A有犯罪紀錄之人
B無行為能力人正確答案
C無住居所之人
D外國人
B正確答案
監護登記對象為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護其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B
戶籍法第11條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護登記對象為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護其權益。
看到「監護」就想到「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人。
逐選項分析
A✕
有犯罪紀錄與監護制度無關,犯罪前科不影響行為能力,毋須設監護人。
B✓ 正確
戶籍法第11條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C✕ 陷阱
無住居所之人應辦理的是住址相關登記,而非監護登記,考生易與行蹤不明混淆。
D✕
外國人身分本身不需監護,除非同時為無行為能力人,單純外國人身分不觸發監護登記。
戶籍法身分登記對象速記
| 登記類別 | 對象 | 法源 | 重點 |
|---|
| 監護登記 |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 戶籍法第11條 | 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 |
| 輔助登記 | 受輔助宣告之人 | 戶籍法第12條 | 行為能力部分受限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未成年子女 | 戶籍法第13條 | 父母離婚後親權歸屬 |
| 死亡登記 |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 | 戶籍法第14條 | 終止身分關係 |
監護登記的核心是「行為能力」而非「社會弱勢身分」。考選部常拿受刑人、遊民、外國人這些看起來需要保護的身分來混淆,但戶籍法的監護登記只看一個標準:當事人能不能完全或部分獨立做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才是登記對象,跟有無前科、住所、國籍完全無關。判斷時直接問:這個人的行為能力受限嗎?不是問他處境是否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