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6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依戶籍法規定,申請認領登記,下列何者為第一順位申請人?
B正確答案
戶籍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第一順位申請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戶籍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故認領人是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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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戶籍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第一順位申請人。
身分登記順位口訣:『誰主動做這件事,誰就是第一順位』。認領是認領人主動認,故認領人優先。
逐選項分析
A✕
法院並非戶籍認領登記的申請人。縱使是判決認領,也是由當事人持判決書辦理登記,法院不會主動申請。
B✓ 正確
依戶籍法第30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故認領人是第一順位。
C✕ 陷阱
被認領人(通常是非婚生子女)為第二順位,只有在認領人不申請時才遞補,非第一順位。
D✕ 陷阱
被認領人之母並非戶籍法第30條所定之申請人,非第一順位。考生易誤以為母親最關心子女身分,但法條明定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身分登記申請人第一順位對照
| 登記類別 | 第一順位申請人 | 備註 | 法條 |
|---|
| 出生登記 | 父或母 | 父母不能申請時由祖父母等遞補 | 戶籍法§29 |
| 認領登記 | 認領人 | 即主動認領之生父 | 戶籍法§30 |
| 收養登記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雙方皆可 | 戶籍法§31 |
| 結婚登記 | 雙方當事人 | 共同申請 | 戶籍法§33 |
| 死亡登記 | 配偶、親屬、戶長等 | 依序申請 | 戶籍法§36 |
考生常誤選「被認領人之母」,認為母親是最直接利害關係人。但戶籍法的邏輯是『誰做行為誰申請』,認領是由生父(認領人)主動為之,故認領人才是第一順位,母親只是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