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向監察院報備,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正確答案
B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D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A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明定: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沒有「報備即可」的空間。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題目要選的答案。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1項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無「向監察院報備即可」之例外規定,此為命題者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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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明定: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沒有「報備即可」的空間。
看到「報備後可兼任政黨職務」直接刪,公務員禁止兼任政黨職務是鐵律,無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即題目要選的答案。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1項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無「向監察院報備即可」之例外規定,此為命題者虛構。
B✕
正確敘述。行政中立法第9條列舉禁止行為,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避免公器私用。
C✕
正確敘述。行政中立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中立,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此為中立法核心條文。
D✕
正確敘述。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1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黨職。加入(黨員身分)可以,兼職(幹部)不行。
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可以 vs 不可以」
| 行為 | 可否 | 法源 | 備註 |
|---|
| 加入政黨 | ✅ 可以 | 行政中立法§5 | 單純黨員身分 |
| 兼任政黨職務 | ❌ 不可 | 行政中立法§5 | 無報備例外 |
|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 | ❌ 不可 | 行政中立法§9 | 禁止助選 |
| 利用職權介入黨爭 | ❌ 不可 | 行政中立法§6 | 中立核心 |
A 選項最毒之處:故意把「得加入政黨」偷換成「報備後得兼任政黨職務」。法條只允許加入(當黨員),兼職一律禁止,且根本無「向監察院報備」此一程序,考生若混淆「加入」與「兼任」就會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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