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可為下列何項行為?
A檢查是否持有兇器正確答案
B探詢個人工作等隱私
C實施侵入性鑑識措施
D以手銬控制雙腳
A正確答案
警察執行盤查時,為保護自身與他人安全,得檢查受檢人是否持有兇器,此為警職法明文授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警察為執行盤查,有明顯事實足認受檢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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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執行盤查時,為保護自身與他人安全,得檢查受檢人是否持有兇器,此為警職法明文授權。
盤查伴隨的附帶檢查 = 防衛性拍搜兇器,非全面搜身。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警察為執行盤查,有明顯事實足認受檢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B✕ 陷阱
探詢工作、交友等個人隱私與盤查目的無關,違反比例原則與個資保護,警察無權任意探詢。盤查僅限查證身分必要範圍。
C✕
採集 DNA、指紋等侵入性鑑識措施屬強制處分,須依刑事訴訟法經法官保留或符合特定要件,非現場盤查可為之。
D✕ 陷阱
手銬是用於控制雙手防止抗拒或逃逸,以手銬銬住雙腳不符合械具使用常規,且盤查階段尚非逮捕,不得逕行上銬。
警職法第 7 條 盤查四大措施
| 款次 | 措施 | 要件 | 目的 |
|---|
| 1 | 攔停人車 | 合理懷疑 | 查證身分 |
| 2 | 詢問姓名年籍 | 必要範圍 | 身分確認 |
| 3 | 令出示證件 | 查證需要 | 核對身分 |
| 4 | 檢查身體及攜帶物 | 明顯事實足認持有危險物 | 人身安全 |
盤查附帶的「檢查」僅限於拍搜危險物品(兇器),不等於刑訴法的「搜索」,不得翻找口袋內容、探詢隱私或採集生物跡證。考生要分清「行政盤查 vs 刑事搜索」的界線。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