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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515單選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起訴正確答案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D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懲法第4條當然停職:通緝、褫奪公權、徒刑執行中;單純被起訴僅屬『得』停職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被起訴只是進入審判程序,尚未定罪,基於無罪推定,不會『當然』停職。依公懲法第5條屬『得』命停職事由,非第4條當然停職。這就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考點:得停職 vs 當然停職考點:當然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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