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以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為標準,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下列何者非常見之區別標準?
A以人為區別標準
B以機關為區別標準正確答案
C以地為區別標準
D以時為區別標準
B正確答案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標準為人、地、時、事,不包含「機關」,本題選非,故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非區別標準。機關別屬於組織法範疇,並非用來劃分法律效力範圍的普通法與特別法分類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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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標準為人、地、時、事,不包含「機關」,本題選非,故選B。
秒解:法律效力範圍看「人、地、時、事」四大標準,沒有「機關」,看到機關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屬於常見標準,依適用對象不同而分,例如一般民眾適用的刑法與軍人適用的陸海空軍刑法。
B✓ 正確
非區別標準。機關別屬於組織法範疇,並非用來劃分法律效力範圍的普通法與特別法分類依據。
C✕
屬於常見標準,依適用區域不同而分,例如全國適用的普通法規與特定區域適用的離島建設條例。
D✕
屬於常見標準,依適用時期不同而分,例如平時適用的普通法規與戰時或緊急狀態適用的特別法規。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別標準
| 區別標準 | 說明 | 舉例 |
|---|
| 人 | 適用對象不同 | 刑法 vs. 陸海空軍刑法 |
| 地 | 適用區域不同 | 民法 vs. 離島建設條例 |
| 時 | 適用時期不同 | 平時法規 vs. 戰時法規 |
| 事 | 規範事項不同 | 民法 vs. 公司法 |
命題者刻意將法律效力範圍的「人、地、時、事」四大標準中的「事」替換為「機關」,藉此誘導考生混淆行政機關組織與法律效力範圍的差異,需牢記四大標準即可避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