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05 年第 33 題單選題
甲向乙出售 A 商品,其價金給付請求權因數年間未行使,致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正確答案
B甲的價金債權消滅
C乙仍為履行而支付該筆價金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D甲得請求法院更新其消滅時效期間
A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不消滅,但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乙因時效完成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可合法拒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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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不消滅,但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記住口訣:時效完成=抗辯權發生,非債權消滅。已付不得請求返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乙因時效完成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可合法拒付價金。
B✕ 陷阱
常見陷阱!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而非「權利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本身並未消滅,甲仍為債權人。
C✕
民法第144條第2項明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乙付了就付了,不能反悔。
D✕
時效「更新」(中斷)須有法定事由(請求、承認、起訴等),且由債權人主動作為,並非向法院聲請即可延長時效期間。
消滅時效完成的三大效果
| 效果 | 法條 | 說明 | 考點 |
|---|
|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民法144 I | 抗辯權發生,非債權消滅 | ★★★ |
| 已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 民法144 II | 縱不知時效完成亦同 | ★★ |
| 從權利同歸消滅 | 民法145 | 利息、擔保等從屬權利 | ★ |
B 選項是最經典陷阱!很多考生誤以為「消滅時效完成=債權消滅」,其實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還在,只是債務人可以拒付。記住:「消滅時效」消滅的是「請求權的強制力」,不是債權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