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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測量製圖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行為人於「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前」先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其後取得身分並履行所約定職務行為,以(準)受賄罪論。本題A、B均有疑義,標準答案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標準答案】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條文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本罪行為主體是「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而非「已現任之仲裁人」。現任仲裁人收賄應依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或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論處(刑法第122條第1項明文以仲裁人為主體)。故A把「仲裁人」直接列為本罪主體,混淆了「行為時身分」與「日後將取得之身分」,為錯誤敘述。

考點:行為主體時點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任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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