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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測量製圖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題目標準答案為B(類推適用)。官方見解可能認為: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設規定,輕過失部分屬法律未明文,實務以「性質相類」援引適用反面結論,故歸類為類推適用而非單純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答案。其論理可能為: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重大過失」明文規定不得預先免除,對「輕過失能否預先免除」並未直接規定,屬法律未明文之情形;實務認定輕過失得預先免除,係將相類似的免責條款規範邏輯延伸適用,屬類推適用之操作。此見解強調條文文義並未涵蓋輕過失,需透過解釋方法填補。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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