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0 年第 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77 條所定司法權之範圍?
A民事訴訟之審判
B行政訴訟之審判
C公務員之懲戒
D檢察官之偵查起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截至2026-05-31驗證,憲法第77條仍有效;其所定司法權範圍不包括檢察官之偵查起訴,故答案為D。
為什麼答案是 D
檢察官之偵查、起訴屬檢察官職權,功能上是刑事追訴與請求法院審判,並非憲法第77條所稱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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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截至2026-05-31驗證,憲法第77條仍有效;其所定司法權範圍不包括檢察官之偵查起訴,故答案為D。
先抓憲法第77條文字: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再比對選項:A民事訴訟審判、B行政訴訟審判、C公務員懲戒均明文列入;D檢察官偵查、起訴屬檢察職權與刑事追訴程序,不是憲法第77條所列「審判」事項,因此選D。
逐選項分析
A✕
民事訴訟之審判屬於憲法第77條明文列舉的司法權範圍,非本題所問「非屬」。
B✕
行政訴訟之審判亦為憲法第77條明文列舉事項,屬司法院掌理範圍,非本題答案。
C✕
公務員之懲戒是憲法第77條明文列舉事項,雖非一般民刑事審判,但仍屬該條所定司法權範圍。
D✓ 正確
檢察官之偵查、起訴屬檢察官職權,功能上是刑事追訴與請求法院審判,並非憲法第77條所稱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故為本題答案。
本題陷阱在於「刑事訴訟之審判」與「檢察官偵查起訴」不同:前者是法院審判,後者是檢察官追訴犯罪、提起公訴的職權;不要看到刑事案件就全部歸入憲法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