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0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關於人民聲請釋憲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亦得聲請釋憲
B須主張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
C須用盡一般之法律救濟途徑而未獲得救濟
D對於違憲之判決大法官應撤銷發回更審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舊法時期官方答案D正確;但現行法已改為《憲法訴訟法》,人民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違憲裁判得廢棄發回,故本題依現行法答案已不適用,應送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舊法下錯誤,故官方答案為D。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人民聲請釋憲的審查重點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大法官原則上不直接撤銷確定終局裁判、發回更審。但現行《憲法訴訟法》第62條已明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者,應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因此此選項在現行法下已不再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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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舊法時期官方答案D正確;但現行法已改為《憲法訴訟法》,人民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違憲裁判得廢棄發回,故本題依現行法答案已不適用,應送分。
1. 先抓題目依據:題幹引用的是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人民聲請釋憲制度。2. 舊法人民、法人或政黨於憲法上權利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得聲請解釋憲法。3. 舊法審查客體主要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不是判決本身;大法官作成解釋,並不直接撤銷原確定判決發回更審。4. 所以在舊法下,(D)「對於違憲之判決大法官應撤銷發回更審」錯誤。5. 但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2條已導入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得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因此原答案已因修法而不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舊法正確。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明文列舉「人民、法人或政黨」得於其憲法上權利受不法侵害等要件下聲請解釋憲法。現行法雖改稱《憲法訴訟法》,人民聲請制度中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亦得記載其名稱、所在地等,且政黨依政黨法具法人登記制度,結論上不宜認為政黨當然不得聲請。
B✕
舊法正確。人民聲請釋憲的核心門檻,是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9條仍維持此一基本權利侵害要件。
C✕
舊法正確。舊法要求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以確定終局裁判為基礎,實質上就是須先用盡通常法律救濟而仍未獲救濟。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9條明定須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D✓ 正確
舊法下錯誤,故官方答案為D。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人民聲請釋憲的審查重點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大法官原則上不直接撤銷確定終局裁判、發回更審。但現行《憲法訴訟法》第62條已明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者,應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因此此選項在現行法下已不再是錯誤敘述。
知識整理
| 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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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法制度:人民、法人或政黨得聲請解釋憲法;要件為憲法上權利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審查客體原則上是法令,不是裁判本身;大法官作成解釋,不直接撤銷原確定判決。現行制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全文修正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現行法設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如用盡審級救濟後,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法規範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若裁判本身違憲且聲請有理由,憲法法庭得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
本題最大陷阱是混淆「舊大審法」與「現行憲法訴訟法」。舊法人民聲請釋憲不直接審查並撤銷判決本身,所以D錯;但現行法已導入裁判憲法審查,D的核心內容已成為現行法制度,若考題未明確限定舊法時點,官方答案D會失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