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10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B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C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正確答案
D作成附具理由書之解釋,大法官得提出不同意見書
C正確答案
依舊法《大審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行言詞辯論(3/4出席)並作成「判決」,且得調度司法警察搜索扣押。現行《憲法訴訟法》已將言詞辯論出席門檻降為 2/3。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1 條,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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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舊法《大審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行言詞辯論(3/4出席)並作成「判決」,且得調度司法警察搜索扣押。現行《憲法訴訟法》已將言詞辯論出席門檻降為 2/3。
看到「政黨違憲解散」,記住兩大重點:必須行「言詞辯論」作成「判決」(非解釋),且為發現真實可調度司法警察進行搜索扣押。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舊法(大審法)規定言詞辯論須 3/4 以上出席,故當時 A 錯誤。但注意!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26 條已將門檻降為「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若依現行法 A 亦為正確敘述。
B✕
錯誤。無論新舊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皆「必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判決),並非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C✓ 正確
正確。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1 條,為發現真實之必要,憲法法庭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D✕ 陷阱
錯誤。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是作成「判決」而非「解釋」。大法官對判決得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新舊法比較
| 項目 | 舊法 (大審法) | 現行法 (憲法訴訟法) |
|---|
| 審理方式 | 應本於言詞辯論 | 應本於言詞辯論 |
| 言詞辯論出席門檻 | 現有總額 3/4 以上 | 現有總額 2/3 以上 |
| 裁判形式 | 判決 | 判決 |
| 調查權 | 得調度司法警察搜索扣押 | 得行準備程序並為搜索扣押 |
選項 D 故意將「判決」替換成「解釋」。大法官審理案件時,針對法規範違憲審查過去稱為「解釋」,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自始至終都是作成「判決」。現行法已全面裁判化。